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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忻府区法院对一起涉恶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4月2日下午,忻州市忻府区法院依法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一起涉恶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忻州广电忻府新闻频道、山西法制报等媒体记者受邀旁听宣判过程。



2018年4月26日晚11时许,被告人郭某驾驶汽车与贺某、贺某某在忻府区卢野村附近发现一名女子,欲对其实施性侵,因该女子躲避未能得逞,郭某等随后继续驾车在市区寻找作案目标。当晚12时许,三被告人驾车行至忻府区长征街时,郭某强行将单独步行的一名女性拉上车,抢劫手机等财物后将其挟持至远离城区的耕地里。之后,被告人郭某、贺某、贺某某在车上强行将被害人衣服脱掉,先后对被害人实施多次强奸、侮辱,直至次日凌晨5时许才将被害人放回。被害人脱困后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2018年3月30日至4月13日期间,被告人郭某伙同贺某、贺某某选择凌晨时段,驾驶汽车先后窜至中国石化和平加油站、云中加油站、樊野村等地疯狂实施盗窃,其中被告人郭某、贺某实施盗窃7次,价值4000余元;被告人贺某某实施盗窃3次,价值800余元。



合议庭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郭某、贺某、贺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且属轮奸; 被告人郭某、贺某、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三被告人控制被害人长达五小时,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手段卑劣、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贺某某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从轻处罚。据此,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以强奸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贺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以强奸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忻府区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精心组织、科学研判、公正司法,于近期陆续对包括本案在内的四案15名被告人作出判决,严厉惩治了涉黑涉恶严重刑事犯罪,在全社会推动形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强大声势,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总体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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